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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对民间借贷应知道的那些事栖霞法院归纳其纠纷特点提醒防范
发布时间:2024-08-16 17:21浏览次数:

  民间借贷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满足社会多元融资需求。然而,民间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高利率、不规范等行为,直接导致大量借贷纠纷涌入法院。近日,南京栖霞法院梳理近三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涉及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何防范作出提示并发布典型案例。

  有的案件借条仅载明借款金额、未约定利息,但借贷双方通过口头方式约定收取利息,且借款人已实际支付利息;有的出借人采用预扣利息方式,直接在本金中扣除首期利息、或先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全额借款随即要求借款人另行给付一定现金作为首期利息、或要求借款人向其关联第三方支付利息,俗称“砍头息”;有的出借人采用“利滚利”方式,在借款到期后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新的借条,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后计算复利;有的出借人通过中间人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名目变相收取利息;有的采取“虚计本金”,即出借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多记本金;有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利率后,在违约条款里约定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另行承担违约金。

  民间借贷容易与这些纠纷交叉并存:一与婚恋、婚姻家庭纠纷并存。如恋爱过程中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的争议,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债认定问题;二是与合伙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存。尤其是在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被告常抗辩转账款项系合伙经营款项而非借款;在委托投资理财过程中,一旦理财项目亏损,投资人往往要求受托人出具借条进而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三是与担保纠纷并存。担保纠纷包括因担保手续不完善、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等,致使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还存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担保借贷情形;四是与股权转让纠纷并存,如出借人出借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出借人,来担保借款顺利归还,因此存在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争议问题。

  据介绍,2021年至2023年11月,栖霞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分别为1507件、1410件、1176件,共计4093件,审结共计3822件。自打击防范涉“套路贷”虚假诉讼以来,法院加强依职权查明事实,2021年至2023年11月结案方式中判决数量分别为355件、344件、268件,认定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处理110余件。

  自2019年以来,栖霞区法院将民间借贷案件集中在民一庭审理,2022年施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民一庭内设专门员额法官团队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简案,2023年4月,民间借贷纠纷调整至立案庭,由四个员额法官团队办理。从诉源治理角度化解矛盾,一手抓普法向群众以案释法说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力争从源头化解矛盾;大力发挥员额法官担任社区政法网格员的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员、社区网格员对于身边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特别存在亲戚、朋友、老乡、同事等身份关系时,不能碍于情面,随意出借款项。

  出借人应以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人,如存在套贷转的行为的,该借款合同则为无效合同。出借人为赚取利差从金融机构套现转贷,并口头承诺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归还,产生争议后出借人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明确借贷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尤其是利息约定要规范,约定应当支付的利息,同时约定利率标准;明确约定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总费用之和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涉及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一方仅凭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而另一方否认借贷事实,将面临进一步举证责任。在日常借款中应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或其他金融平台转账进行交付,留下交易记录。

  针对各种服务费、中介费、管理费、咨询费、介绍费、会员费、手续费、担保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的“砍头息”行为,法律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针对已婚夫妻一方数额较大的借款,在借款用途中可以注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内容,要求夫妻二人到场共同签字确认,避免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第三人提供担保时,要充分认识到在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时,由其清偿借款本息的后果,避免因为面子问题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1年10月20日,成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提出借款2万元,承诺最多一个月还款。周某通过微信向成某某转账支付该款。2021年10月27日,成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提出借款30万元,承诺一个月内还。周某联系案外人甘某某向成某某转账支付该款。2021年11月,成某某与许某某结婚。2021年12月7日,成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提出借款2万元,承诺周五还。周某通过微信向成某某转账支付该款。上述转账合计34万元。2022年1月18日,成某某向周某还款13000元。

  法院审理发现,成某某、许某某并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大部分借款发生于两人结婚之前,周某主张许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对借款用于成某某、许某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周某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只能证明成某某与许某某之间存在款项往来,无法看出借款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周某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周某分别于2021年10月20日、10月27日和10月28日向成某某出借的共计32万元,该部分债务发生在成某某与许某某婚前,原则上系成某某的个人债务。周某要求许某某对该部分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该部分债务与成某某、许某某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该部分借款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周某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对于2021年12月7日的借款,周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用于成某某和许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应当由周某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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