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超与被告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11289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2895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彭超借款本金9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6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由原告彭超负担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许飞、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